宋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2015年3月26日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受理,本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。法院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本律师代理原告提出三个诉讼请求 一、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;二、原、被告婚生儿子宋某锋、女儿宋某茹由原告抚养;三、平均分割存放在被告名下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3万元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告自愿放弃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。但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告另外经营有公司及个体小商铺,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无证据支持,最后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,判决一、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; 二、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的婚生儿子宋某锋、女儿宋某妍由原告宋某某抚养教育,婚生女儿宋某茹、宋某如由被告抚养教育,直至宋某锋、宋某如、宋某茹、宋某妍18周岁为止;宋某锋、宋某妍抚养费由原告负担,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宋某茹、宋某如抚养费22500元给被告,宋某茹、宋某如其余抚养费由被告负担。原、被告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下行使探望权; 三、原告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5000元给被告柯某某。